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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京報得到舉報稱,江西省修水縣人口計生委為征收社會撫養費,向縣公安局支付費用,讓公安拒絕給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超生嬰兒上戶口。(5月19日《新京報》)
  社會撫養費到底撫養了誰的話題,一直是人們爭論不休的熱點所在。放開二胎的政策開始落地之後,社會撫養費卻未成為歷史的產物,相反,這方面的爭論反而有著持續增強的態勢。譬如在這則新聞中所說,修水縣某些計劃外生育的超生兒在公安局上戶口之時,被告知當事人要去“鎮計生辦走一趟”,這樣的指導性意向頗為明顯。如此“指點迷津”,實在是超出了自身工作職責之外吧。
  新生兒落戶與計生掛鉤並無法律依據,而超生兒也具有報戶口的權利。不然作為一個社會人,他今後的教育、醫療等權益將無法落地,而自身也無法承載公民的義務。然而原則上應當分離的申報戶口和征收社會撫養費,卻在現實中形成了不合理的勾結。
  但僅僅是公安部門在社會撫養費征收環節中予以“配合”嗎?新聞中有個細節之處,修水縣的計生幹部說“衛生部門也支持了計生工作,鄉鎮也要統籌考慮給予經費。”事實上,個別醫院會讓超生兒繳納完社會撫養費之後,才給予出生證明。個別衛生部門和公安部門一樣,也會在社會撫養費這個問題上“越俎代庖”。
  在法律上,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只能是由當地的鄉鎮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進行統一的徵繳,而不能由公安戶政員、婚姻登記員、婦產科醫師來“越位動作”。同樣的,公安、衛生等部門,應該好好履行自己上戶口、接生等工作,而不應該參與到社會撫養費的徵繳過程中。如果工作對象是超生兒,他們所要做的僅僅是報告給當地的計生部門,完成了告知義務,自己的職責也就應該到此為止。
  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權力大都在鄉鎮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其他部門也就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的法律依據。這個就相當於“名單”,釐清自己的邊界,才可以有的放矢。而在新聞中,公安部門卻能得到鄉鎮計生辦的“獎勵”,這更像是一種不合理的二次分配。計生部門窺見到“卡住超生兒上戶口”這一重要環節,從而輕鬆徵繳社會撫養費。這種熱衷於罰款而輕視治理超生的現象,恐怕又得到一次充分體現。
  就算是公安部門在解決征收社會撫養費過程中的口角問題,那也是自己職責所在,為何還有所謂的撥付經費?我們都知道,有利益的事情,大都會產生九龍治水;而沒有利益分成的,往往是無人問津。變相地把利益前推,從而調動公安或者衛生部門的積極性,這樣的做法,只會讓社會撫養費這個大筐筐被丟進去更多的口水。而這,恐怕並非計生工作之福。
  文/謝偉鋒  (原標題:社會撫養費怎能讓人“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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