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網絡公司的業務員,使用“陰陽合同”的手段侵占合同款。檢方指控,從201蒸烤箱0年末至2011年初約半年時間內,兩人一共侵占公司合同款總計約十二萬餘元。昨天,南京秦淮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案件沒有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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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戶索要2商務中心萬元“好處費”
陳女士從事塑料包裝品牌的經營工作。2010年10月的一天,她接到自稱北京某網絡公司南京分公司業務員張某的電話。張某在電話中介紹說,利用他們公司的技術,可以將陳女士的品牌在行業門戶平臺上建立網站,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帶來客戶。客戶如果有需求,可以直接在網上購買。陳女士覺得這個方法不錯,便答應購買他們的服務。2010年12月4日,張某與另一業務員王某某一同來到位於陳女士位於義烏市的店面內,簽訂了一份名為“行業門戶產品及服裝潢務合同”,價值6萬元。張某和王某某要求陳女士全額付款,陳女士很謹慎,並沒有同意,而是先付了3萬元的定金,要求他們將網站框架做出來,經過她的確認再付尾款。
幾巴里島周後,張某和王某某帶著電腦去義烏找到陳女士,向她展示了做好的網站框架。“但(網站上)沒什麼內容”,陳女士回憶說。兩位業務員稱,要將尾款付清後,公司才能填上內容。同時,王某某還承諾陳女士,只要她多給他們2萬元“好處費”,他們就可以免費將這個6萬元的網站升級到價值30萬元的平臺。王女士一時貪小便宜,將尾款3萬元連同2萬元好處費總計5萬元一同打到了張某個人銀行賬戶上。兩位業務員說,只要餘款付清,3至6個月後,陳女士就能看到她的行業門戶網站打造好並上線。2011年1月份的時候,陳女士還拿到了蓋有該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發票,於是便更加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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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客戶燒烤的發票與合同章均是假的
滿心歡喜的陳女士等到了2011年3月份,然而網站並沒有上線。陳女士打電話試圖聯繫兩位業務員,卻始終聯繫不上。情急之下,陳女士直接找到了南京分公司,要求公司方面給個回應。公司調查之後,發現,張、王兩位業務員同陳女士簽訂的是“行業門戶產品及服務合同”,而交到公司的卻是“企業門戶及產品服務合同”,後者價值僅3萬元,所能提供的內容和服務也比前者要少很多。也就是說,陳女士交到兩位業務員手中的總計8萬元錢,僅有3萬元交到了公司,剩餘5萬元不知去向。
在2012年12月間,該公司又接到多起客戶投訴,稱公司提供的互聯網產品和功能與合同不符。這些投訴所涉及的合同均是張、王兩人簽訂的。通過核對這些客戶提交給公司的合同、發票,公司發現,兩位業務員交到公司的合同所涉金額均比客戶手中合同金額要小;同時,客戶手中的發票序號顯示,這些發票並非出自公司的,合同章也是私刻偽造的。至此,張、王“陰陽合同”的把戲終於敗露,然而兩人早在2011年4月份和7月份就已相繼離職。為了輓回公司的損失,2012年12月,該公司向南京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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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經理也參與作假大賺“差價”
張某得知情況後向警方自首,而王某某在蘇州被警方盤查時被抓獲。兩人落網後,又牽出了兩人的部門經理符某。據符某回憶,王某某剛到公司時,業務還是不錯的。大概在2010年的冬天,王某某在一次漫長的出差後回來向符某講到,這樣賺錢太慢了,不如侵占一部分客戶的錢吧。符某稱自己當時勸他不要這樣做,但王某某再三保證自己同那位客戶“關係好”,侵占一點沒關係,還給了符某3000元錢,並問符某“具體該怎麼操作”。
身為經理的符某對公司產品更加熟悉,就告訴王某某,可以利用不同級別產品間外觀相似、具體功能不同,客戶又都是“門外漢”、不太懂的情況,先簽好合同,再替他們找到跟合同產品相似的低端產品作為替代。同時,可以謊稱“合同不小心掉了”,申請新的合同,填上低端產品的相應信息,同時改低合同金額,便可輕而易舉地賺到“差價”。更為關鍵的是,符某身為經理,還負有下訂單簽章、客戶回訪等帶有監督功能的工作,有了符某的保障,基本可以保證騙局不敗露。為了進一步使客戶放心,王某某還專門去買了發票,偽造了公司的發票章,用貌似正規的手段給客戶吃“定心丸”。就這樣,張某和王某某兩人從業務搭檔,變成了“犯罪搭檔”,再加上一個在幕後為他們打點的符某,三人以“四三三”的比例分贓,牽頭的王某某拿得最多,其餘兩人平分剩下的,這樣做了約半年時間。目前,符某已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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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可能面臨5年以上徒刑
在法庭上,王某某的辯護人認為,檢方指控的12萬金額,其實應該是8萬。理由是,王某某平時的收入由兩塊構成,一塊是底薪,只有千餘元,一塊是業務提成,按照合同價款的12%來計算。根據王某某此次涉案的合同總價,約有一萬餘元本來就應該是王某某的業務提成,是他該得的,應該從涉案總金額中扣除掉,女老闆陳某某給的好處費也不應該算進去,此外,王某某招待一個王姓客戶吃喝玩樂的錢,也都是他自己出的,應該扣掉。
“業務員的差旅費每天才80元,而他們的客戶又多在外地,長期需要開車去跑業務,花費很大”,王某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某等人這樣做,與公司的待遇較差也有關係。張某的辯護人則認為,很多筆犯罪張某都沒有參與,不能算在張某頭上,而且張某還有個兩歲的女兒,請求法院判張某緩刑,以有利於其女兒的成長。檢方認為,兩人侵占款項超過1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建議法院對王某某判處5年6個月至6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對張某判處5年至6年的有期徒刑。案件沒有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通訊員 秦妍 實習生 童蘊桃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原標題:嫌待遇差 簽“陰陽合同”吞12萬公款)
- Feb 25 Tue 2014 06:03
嫌待遇差 簽“陰陽合同”吞12萬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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